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成员国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官方凭证。
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调整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优惠逐渐弱化,而贸易协定项下的区域性优惠将越来越多。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相比,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广,优惠作用也越来越广泛。作为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优惠作用正在更多地为企业所知晓。只要在与中国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的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表范围的产品,出口企业都可以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就可以享受到优惠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待遇,从而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企业开辟东南亚、南美洲等新兴国家的新市场,提供强大的助推力。特别是在当前我市出口企业普遍遭遇金融危机的冲击,对外贸易出口增幅持续下降的不利局面下,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正在成为我市出口企业突破困境的助推器。
目前,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所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共有八项,包括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依照商务部的统计,2008年我国自由贸易安排下的货物进出口额占到我国全部进出口贸易额的20%,近5000亿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及依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45号的公告,我会于正式开始受理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
现阶段我会受理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包括:
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2.《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加坡);
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西兰);
4.《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秘鲁);
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目的国:中国台湾);
6.《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哥斯达黎加)。